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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校车及政府责任的相关界定

    1.1校车的相关界定

    1.1.1校车的定义及特点

    (1)校车,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学、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1]。本文所指的校车主要是针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中接送的专用校车。

    (2)校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高安全性。由于校车的服务对象是极易受到意外伤害又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它具有高安全性。第二,公益性。校车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为孩子的求学路提供便利,它是保障平等教育权的重要支撑。第三,高成本性。由于校车营运时间随学生作息和教学安排而定,营运时间和路线的固定性直接导致校车的空载率极高,成本相对也攀升。

    1.1.2公共物品的定义及校车性质界定

    (1)公共物品概念最早由哲学家休谟(1739)提出,他认为公共产品是不会对任何人产生冲突的利益产品,但对社会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1954年,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从公共支出的角度出发,给公共物品下了一个定义,并被以后的经济学家广为引用。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物品是指这样一种物品,“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与之相对应的物品为私人物品,它是指如果一种物品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对其他人没有产生外部效果”[2]2。剖析萨缪尔森的定义,可以发现公共物品有二个基本特征,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此后,马斯格雷夫、布坎南等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共物品理论。总体上,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两个因素把物品分为以下四类:

    特征 竞争性 非竞争性

    排他性 私人物品 俱乐部物品

    非排他性 公共池塘物品 纯粹公共物品

    由此可见,从上表来看,校车应属于“俱乐部物品”的范畴,既校车的消费无竞争性,而使用则有排他性,源<自.751>文/论?文+网[www.751com.cn。传统理论上讲,准公共产品具体来说有两类:一类是具有收益排他性但不具有消费竞争性的公共物品,也称为“拥挤性的公共物品”,常见的例子是公路、桥梁;另一类是具有消费竞争性但不具有收益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又称为“共同资源”,常见的例子则是草场和矿山[3]1。那么校车是第一类准公共物品,即不具有消费竞争性但具有收益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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