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概念
网络文学作品版权属于数字版权的一种,而数字版权则是版权进入数字时代的丰富和扩充。社会数字化的程度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而提高,版权也随之步入了数字化领域。要了解何为数字版权,我们可以从数字出版入手。陈琳《网络出版:从概念到行动》中提出狭义的数字出版,认为其是传统出版概念和出版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合乎逻辑的延伸,是利用通信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来传递信息的一种全新的出版方式,即在出版形式上区别于传统出版而并无实质变化。张积玉《出版新技术与电脑在编辑出版工作中的应用》中认为“广义的网络出版强调网络出版“传播的特征,信息通过互联网向大众传播的过程中都可以叫网络出版”。《2012至2013 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则对数字出版的定义为:只要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整个环节进行操作,都属于数字出版的范畴,其中包括原创作品的数字化、编辑加工的数字化、印刷复制的数字化、发行销售数字化和阅读消费的数字化等。由此而言,数字出版就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数字内容进行的出版发行。数字版权即为作者享有的以数字化的方式保存、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
综上,网络文学的版权就是作者对网络文学作品享有的出版与发行的权利,版权的运营商则是网络文学网站。作者则有着的对网络文学著作权,即对作品的支配权。
二、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困境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至今不过20余年时间。而对于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则源于1999年5月31日,王蒙等六名作家起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作为数字版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学也面临着数字版权面临的困境,版权保护问题首当其冲。
(一)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版权困境的表现
我国现阶段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存在以下的几个较为普遍和棘手的问题:
一是关于不同形式的“复制”引发的盗版问题。当前的网络文学的市场中,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围之内的,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复制的行为不认定为侵权;对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围之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将他人网络文学作品做整体性或相似性使用,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传播所引发的盗版问题一直是当前互联网领域的突出问题。如何对这类“复制”行为进行更好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在这一点上,不可否认我国已经做的越来越成熟,从“快眼看书”盗版侵权一案上就可体现。
二是关于搜索引擎链接引发的侵权问题。搜索引擎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其突出的贡献在于在浩瀚无比的网络信息世界里,方便人们对信息的获取和传播,保证了信息交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搜索引擎带来便捷操作的同时,搜索引擎的链接所引发的侵权问题,是当前的一个瓶颈问题,无论是网络作品的内容提供者,还是网络链接技术服务提供者,对于此问题的争议都各执己见。面对搜索引擎的盗版链接以及搜索引擎的排名方式导致的链接排行所引发的侵权问题,我国当前的做法是:一方面为了保护网络版权,另一方面又要保证网络服务提供者商业积极性,因此采取一种妥协机制,即“避风港原则”。那么,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上,“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也需要考究。
三是关于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的取证问题。数字侵权本身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加之网络文学作品的宽泛性,使得侵权主体难以确认,侵权对象更加复杂。另外一方面,侵权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侵权方式逐步多样化,这些都导致了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难以确定。同时,由于虚拟空间它不受地域的限制,因此在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取证上往往存在很大的难度,在取证过程中要面对种种的问题,例如何人、何地、何种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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