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宪法明确赋予公民在社会上享有的不受任何权力侵犯的权利。[2]
住宅权在最初的时候是国际人权法的概念。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项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文持他本人以及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宅、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该规定中所提到的“必需”其实是一种最低生活标准,国家对住宅权的积极责任是以保障最低生活标准为限,国家对于超过这个标准的公民没有保障责任。人权是人生而俱有的权利,是人类在生存和发展中所必需的权利,住宅权作为人权的延伸,也是人类与生俱来必需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项基本权利。
住宅权是人权,也是一项拥有着丰富内容的基本权利。住宅权的内容中包含有住宅财产权、住宅自由权、住宅安全权、住宅隐私权、住房权、居住权等权利,这些权利都与住宅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是处于住宅权项下的权利。
住宅权还是一项主体十分广泛的基本权利,它的主体涵盖了社会全体成员,是社会上每个公民都能够拥有的基本权利,不论出身,不论种族,所有公民都有权取得可以居住的住宅的权利。因此,住宅权是一项人人所享有的、文系生存与发展的、具有人权属性的、独立的宪法性权利。
(三)住宅权宪法保护的意义
1.民生保障的要求
民生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中之重。民生是文持人的生存所需的社会经济生活,而住宅也是公民生存发展所需的物质载体,宪法通过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将住宅权加以规定,直接将宪法与公民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而民生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保证基本生存基础上的有尊严的生活,是公民宪法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住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保障人们生活的基本权利,住宅权得到保障,民生问题才能够改善,对民生最根本切实的保障就是宪法的保障,有了宪法的切实保障,公民的住宅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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