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死刑有限存在论
死刑有限存在论是指,肯定死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死刑的适用罪名、适用范围加以限制,防止死刑泛滥的一种学术观点。它与死刑限制论的区别在于,死刑限制论是在否定死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作出的一种学术观点,而死刑有限存在论则截然相反。该观点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于2005年《中外法学》中的“死刑有限存在论”一文中提出的。谢望原教授认为,“死刑的发展趋势似乎是朝着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的,但同时存在着反复的情况,所以说这种趋势并不是明朗的。同时,考虑到刑罚的功能、人类感情需求以及解决社会矛盾等方面的因素,目前的中国不能够完全废除死刑。”[4]
以上三种理论是我国目前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以及改革问题比较有影响力的学术观点。我个人是赞成胡云腾教授提出的死刑限制论的,具体的原因和理由会在行文的二、三、四部分一一阐述。
(二) 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
死刑政策是限制死刑的向导,什么样的死刑政策直接决定了什么样的死刑立法政策和死刑执行政策。保留死刑,限制减刑,少杀,慎杀是我国传统的死刑政策。虽然我国当代的死刑政策中一直包含有限制死刑的条款,但它只是从宏观上概括地限制死刑的适用,具体涉及到死刑适用的罪名还是很广泛。然而2012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死刑部分做出了重大的修改,突破最大的地方就是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这13个犯罪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被取消死刑的13个罪名,占据了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刑法修正案(八)》大量地废除死刑,这一举措让我国死刑政策的走向明朗起来,也使保护人权的思想在立法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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