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徙自由权的基本含义
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迁徙自由权,关于迁徙自由权概念的含义,目前学术界尚未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迁徙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住所地到外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权利。狭义的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范围内自由旅行和居住的权利。[ ]笔者认为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有着时代的特征,体现着时代的要求。所以若迁徙自由权规定在中国的法律里,也应体现着当今社会的发展要求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要求。具体应当包含以下几点:第一,从形式意义来说的,迁徙自由是指在空间上自由移动,包括国内的自由移动和国际间的自由移动,按照当今科技的发展要求,还包括星际间的自由移动。第二,迁徙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被随意剥夺的,但是任何国家中公民的迁徙自由都不是无限的或绝对的。迁徙自由会受到很多合法的限制,最基本的限制理由包括出于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限制。还会受到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第三,迁徙行为的自由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做出迁徙的行为,二是做出不迁徙的行为。因此,公民有迁徙的自由,也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不迁徙的自由。第四,迁徙自由从性质上是一种自由权,它与公民的人身自由紧密相连,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迁徙自由也随之受到限制。
(三)迁徙自由权的性质
对于迁徙自由权的性质,学界大致有如下几种代表性看法:1.人身自由权说。此学说认为迁徙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经济自由权说。该观点认为迁徙自由权属于经济权利(包括择业自由、居住迁徙自由和财产权)。3.政治权利说。该观点认为迁徙自由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4.综合说。该观点认为迁徙自由权时一种包含人身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和政治自由权的综合权利。笔者认为综合说更具有说服力。迁徙自由权本质上是一种人身自由权,涉及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自主的权利,但法律对迁徙自由的限制,使其具有政治、经济的属性。而且没有政治、经济权利的保障,迁徙自由的实现也只是空谈。
二、我国迁徙自由权宪法保护的历史回顾与现状
(一)我国迁徙自由权宪法保护的历史回顾
1.新中国成立以前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迁徙自由最早在我国宪法规定于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751条首次规定:“人们有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到1923年有9部宪法都象征性地规定了迁徙自由。抗日战争期间,从1939年根据地制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起,根据地的法律就开始重视对迁徙自由的保护。《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都有迁徙自由权。[ ]总体来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对迁徙自由权的保护有着明文的法律规定,受到宪法的保护。
2.新中国成立以后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明文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迁徙的自由,把迁徙权利作为人民的十一项自由权之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九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后来由于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出于文护社会稳定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在195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把我国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在自由流动人口严格限制的开始,在农村和城市,城市与城市建设之间的差距,迁徙自由实际上是受到严格限制的。1975年,立法机关修改宪法时,将迁徙自由取消了。而1978宪法、1982宪法对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利都没有规定。之后的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案均没有恢复和重新确立这项权利。从发展趋势上来说,新中国成立之后对迁徙自由权的法律规定从有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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