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是国家通过社会公共机制或凭借公权力介入未成年人家庭常态监护的制度。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国家监护的规定已经脱离实际,表现出可操作性差和监督主体不明两大缺陷。基于现实的需要,立法者应该借鉴我国古代和部分西方国家的经验,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和监督主体的明确性,从监护监督和国家代位监护两方面重构国家监护制度,实现监护的公法化。34846
[毕业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古代中国;西方社会;监护监督;代位监护
Na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 for Juveni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Abstract: The national guardianship of juveniles is the country through public mechanism or public right to intervene the juveniles guardianship of family. In the second decade of twenty-first Century,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on national guardianship have not matched reality, which shows two main defects---the poor operability and uncleared executing subject. To supply the defects, legislators should learn from ancient Chinese and some Western countries and reconstruct laws on supervision and the state monitoring, legalizing the national monitoring system.
Keywords: juvenile ; national monitoring ; ancient China ; Germany ; France ; supervision ; guardian
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然而谁又能料想,仅南京一城,两年内就发生了两起震惊全国的儿童受害案件——2015年高知虐童案 中,九岁养子被打得遍体鳞伤;更有甚者,2013年,年龄相加不过五岁的两名幼女,被活活饿死在房门紧锁的家中 。接连发生的惨剧,让民法的天空一次次无情地崩塌。不止于此,2015年4月,河南信阳,十三岁男孩王志强饿死救助站内 ,瘦骨嶙峋,伤痕累累, “福利院里的地狱”再一次被翻回公众视野。跟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抽样调查推算,目前国的流浪未成年人 大约有100万至150万 ,他们和王志强一样,无时无刻不在承受着来自死亡的威胁,处境堪忧。
随着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早年立法设计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延续几千年的传统家庭制度已无法满足时代的需要,家庭监护的缺位和国家监护的迟滞,直接导致了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用自己的未来甚至生命承担了这场旷日已久制度缺失。
父母去哪儿了?民政去哪儿了?政府去哪儿了?在这场关于关于监护权的讨论中,政府对于国家监护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由我国“政府主导型”的权力运作模式天然决定的;寻乎法理,早在751个世纪以前,英国衡平法理论就已经提出,“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 。因此,本文将结合当下我国监护制度的弊端和古今中外相关法律,探寻未来中国国家监护制度的建构。而关于家庭制度的讨论,应当留待伦理学给予解答,本文将不做叙述。
一、国家监护的理论基础和概念
“监护”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制度,无论从何种语境来看,“监护”皆具有“保护”的内涵。尽管现代监护制度较古代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罗马人藉以解释监护制度的法哲学基础———“法律应当保护弱者”却随着历史的发展显得更加坚实。
从古罗马氏族社会到上世纪751七十年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样态完成了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家庭主义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义再到国家主义 的进化。美国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曾说:“一个国家的存在必须满足两个关键的条件: 第一,他拥有一种在这一地区适用强力的独占权; 第二,它对这一地区的所有人提供保护。而后者则意着国家要通过某种再分配政策,以文持他全面的保护活动” 。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经济尚未独立,体格尚未成熟,对社会的认知有限,抵御侵害的能力也较差,显然,国家有义务对其特殊保护,这种保护义务不仅体现在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中,也体现在国家通过教化未成年人,以达致避免其犯罪,文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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