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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可以保守性与日本暂行共同开发    11
    总结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原则
    (一)法律上对大陆架的定义
        在地理学上,大陆架是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区域,包括这个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的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过200米,海床的坡度很小,一般不超过1/10度。[ ]从地理学科赋予其定义来看,自然延伸是重要的判断标准。
        在国际法学领域,值得一提的是,美国1945年杜鲁门总统发布的一则公告。该公告中对于毗连本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以及海床的自然资源的权属性规定直接反映出美国对本国大陆架的权利要求。[ ]至此,大陆架的概念意义才首次被赋予了法律意义。
    此后,1958年联合国《大陆架公约》以及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大陆架”的概念均予以法律性规定。《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强调邻接性以及200公尺的深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则加入了自然延伸法则并附加了200海里的距离结点、350海里的距离上限等划定限制。两者相比较,前者的规定略显粗糙模糊,后者的规定则更加详尽并且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故而,在法律上对于大陆架的定义虽然包含了地理学上的法则,但是由于又包含权利义务性意义,则要比地理概念要更广一些。
    (二)大陆架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1.国际法领域主要的划界原则——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以及等距离原则
    1945年《杜鲁门公告》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对大陆架的概念予以创设性规定的同时,也首次提出了“公平原则”。公告规定:“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 ]因而,公平原则无疑称得上是大陆架划界的“天然性原则”和“指导性原则”,是大陆架划界中一项基本原则和立场。在此后众多国际划界案中,公平原则均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自然延伸原则也是在《杜鲁门公告》中最先被提出。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也认可了该原则并有所规定。自然延伸原则要求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 ]
    既然是在地质学角度的自然延伸,那么可想而知,自然延伸原则中地质因素是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的,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在大陆架定义中补充的一个“200海里”的距离标准,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质上的自然延伸的具体距离,从而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质因素发挥的作用。即使受到上述因素影响,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中,自然延伸仍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考虑因素,自然延伸原则仍有其用武之地。自然延伸原则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轻易忽视掉的。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两者并不具有相斥性,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如若可行,两者完全可以同时适用,在下文中所提及的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会得出相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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