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谢 19
参考文献..20
1 引言
刑事证据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保障证据的真实可靠,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有罪判决的准确性。另外,通过规范取证行为,遏制通过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收集证据的情形,也有利于文护司法的纯洁和尊严,因此,构建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对我国诉讼程序的民主化、制度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诞生于美国,并逐步传播,被全世界许多国家借鉴和采用。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等理念,因此对其他国家也产生广泛的影响。各国在长期实践探索中逐渐建立起一套适合于本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制度规则,并且日趋成熟,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立法者逐渐意识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2010年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及2012年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都可以看出我国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的重视,理论上,完善这一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落实到实践中,目前我国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支持当事人排除非法证据要求的案例鲜见,更不用说司法机关主动排除的情形。同时,从近年来涌现的诸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重大错案可以看出,我国利用、采纳非法证据定案的情况由来已久,想要扭转司法实践中的不良风气,彻底摒弃非法取证行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近年来,国内理论界人士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开深入研究和探讨,理论研究作为指导实践的基础,对指明刑事诉讼改革的道路至关重要。然而,目前学者们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模式等诸多问题都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适合于我国司法实践应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仍然具有进一步研究的价值。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理论
2.1 非法证据的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为保障人权,加快法制建设而向西方国家学习的成果,这一规则在西方国家已经经过漫长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已经日趋成熟和完善,而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但至今对于非法证据这一概念本身的界定仍未达成共识。在国际范围内,非法证据通常采取狭义的界定,其外延可归纳为非法的自白证据和非法搜查、扣押所收集的实物证据这两类。[ ]欧洲的《刑事大法典》就对非法证据进行了分类:一是非法获得的证据,即获得证据的手段为私闯住宅或盗窃等不法行为;二是违规而获得的证据,也就是收集证据的方法违反法律规定,如法律规定收集证据时律师必须在场,但执法人员却自行收集的情况;三是不正当获得的证据,即以欺骗的方法收集到的证据,比如执法人员对嫌疑人告知虚假情况而获得的嫌疑人的供述。[ ]
在我国,学者们更倾向于从广义上定义非法证据,即一切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既包括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即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也包括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要求收集的证据。[ ]具体而言,是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员以及按照特定的程序、方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此种定义下可将非法证据归纳为以下四类: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或者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收集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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