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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操作的简单性,公众的关注度高。网络的普及,网络应用的简单,公众对网络的依赖性强,关注度高,让犯罪人可以在不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的条件下,就能轻而易举就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事后也没有有效的机制可以惩罚这样的行为,犯罪人是乐此不彼的使用网络诽谤。
        5.纠正程度难。在目前出现的网络诽谤案件中,司法机关试图通过政府的形象来消除影响,这样的效果微乎其微,不仅仅是网络的特征,还有司法制度的跟不上,跟网络犯罪的相关罪名只有那么几个,所涉及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法律也是少之又少。
        这样的诽谤行为无论是表现来看还是实质来看都是为社会道德所不容许的,而根据网络诽谤行为自身的散播的速度迅速、所造成的后果严重、隐蔽性强、公众关注度高和纠正程度难更容易造成社会的混乱。就是这样我们才不能降低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定罪标准,甚至要慎之又慎。
        网络犯罪的肆意,并不能抹杀掉网络的价值,网络的强大价值就是在于其使用方便简洁,公众的言论自由,对于言论自由的价值,美国学者爱默生教授(Thomas I.Emerson)认为,言论自由体现在四个价值方面:(一)个人的自我价值实现;(二)获得真理价值的手段之一;(三)保证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四)平衡社会各方面的稳定。[1]在当代我们不难看出网络言论正在发挥的作用(一)缩小人与人的交流距离,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随时随地,海阔天空,高谈阔论的聊;(二)自由的体现,现实中,人人谨言慎行就怕一着不慎祸从口出,在隐名,方便的微博,SSN社区,微信,陌陌,QQ,人人网等社交网站,人们释放自己的个性,发泄自己的压抑,寻找自己的出口;(三)丰富的信息量,对于信息的需求人们在不断的寻求来满足自己的求知欲,有一网在手尽知天下事的韵;(四)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僵硬的官与民的关系时不时得到缓解,甚至起到公众参与行政的监督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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