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从16世纪发展至今,在国际社会中多有运用,但其合法性问题一直受到广大专家学者的质疑。笔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常常被大国操纵,成为其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的工具,易违反国际法原则,降低其合法性。因而,本文重点讨论了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必要前提条件,以及如何完善不当人道主义行动的事前的预警机制、事中的制止机制和事后的救济机制。29644
[毕业论文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 国际法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机制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现状及其合理性分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起源与基本理论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他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751世纪,西班牙法学家文多利亚首先提出这一概念。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首次对其进行了权威界定:“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致于无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此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用那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 ]。”格老秀斯还主张:“对人类的暴行一开始,国内管辖的专属性就停止。”随着国际公法的发展,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也逐步得到发展,在《奥本海国际法》(第九次修订版)中,对这一概念做出了更加权威的定义,“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地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 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 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自下而上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 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从16世纪发展至今,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不断得到发展、补充,该学说的分歧主要存在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观点上。支持者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对本国人民实施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到了残暴或迫害的程度,那么,出于人道对其进行干涉应该是法律允许的。这部分学者以奥本海、惠顿、劳特派特等英美学者为代表。反对者认为,干涉本身是为国际强行法所禁止,国际法原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干涉属于他国国内管辖权范围内的事物。这部分学者主要是赫夫特、李斯特等欧洲学者。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现状
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解救被本国迫害、丧失基本人权的国民大众。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人道主义干涉常常并不能起到保护当事国人权、文护国民基本人权的作用,究其原因,大多有干涉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牵涉其中。
1.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
19世纪开始,国家的相关理论出现了不干涉原则,并在国际社会获得了普遍认可,与此同时,人道主义作为全新的干涉理由出现在了相关学说中。当时的学者把大规模侵犯人权当作正义战争理论的组成部分,也是启用战争权的前提和合理依据。
在这一时期的实践中,打着人道主义这面大旗,实际上是为了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利益,由此而进行的干涉不胜枚举。1827年英、法、俄三国支持希腊反土耳其的起义;1856年英国和法国对西西里的干涉,英、法宣称这次干涉是基于逮捕政治犯和对犯人虐待的考虑;1860—1861年英、法、奥、普、俄对叙利亚的干涉,是由于数千名基督教马龙派教徒被杀害[ ]。本文所提及的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个别国家出于自己的国家意志,在没有经过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授权而进行的干涉。本文所提及的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个别国家出于自己的国家意志,在没有经过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授权而进行的干涉。因而,二战以后出现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更符合当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更具有研究意义。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典型案例有1975年东帝汶事件和1999年科索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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