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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虚拟财产的性质,也没有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细化,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手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先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着手,通过学者对该财产是否是法律上的财产的分析,和韩国,美国、中国台湾和大陆地区对其的定性,来确定其法律属性。接着论述盗窃该类财产的犯罪性质,阐述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原因,表达个人认为成立盗窃罪的理由。最后,对我国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29134
    [毕业论文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盗窃  刑法规制
    目录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1
      (一) 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财产    2
      (二) 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有财产的特性    2
      (三) 国内外以及大陆地区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法律定性    3
        1.韩国    3   
        2.美国    3
        3.我国台湾地区    3
        4.我国大陆地区    4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性质    4
       (一)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4
       (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4
       (三)构成盗窃罪    5
       (四)笔者看法    5
    三、关于我国刑对法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7
       (一)我国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不足    7
       (二)我国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    8
           1.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    8
        2.完善盗窃罪的立法条文    8
        3.明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额    9
     四、结语    9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
    在当代,网络早已成为人们的“良师益友”,人们的吃穿住行更多的要依赖它:淘宝、找资料、看视频、玩游戏等都必须凭借它来进行,传统的纸质阅读也渐渐地被电子阅读取代。伴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演进,以及人们对精神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涌现出来,成为了人们娱乐的选择方式之一。随着游戏等相关产业的不断兴旺,因为网络游戏里而出现的犯罪形式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游戏参与者在游戏里通过现实货币购买的用于武装虚拟世界里的自己的道具等被盗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根据现行法律却不能确定刑罚。所以,弄清楚虚拟财产的本质才能更好地确定罪名,并给予相应的惩罚。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如何正确认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弄清楚法律制度该如何规定才能使侵犯该类财产的活动受到该有的处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虚拟财产,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独家所有的,包括ID、虚拟货币,虚拟设备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有现实价值的虚拟财产买卖,只包括有游戏玩家经过支出费用,并通过离线交易对货物实现可能性的现实利益的商品,典型表现有网络游戏虚拟装备,游戏币,网易泡泡币和游戏角色数字ID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谓的虚拟财产应该是指狭义的表述,在网络游戏中,它是游戏用户的固定财物,它有一个特定的属性,包括: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设备,PET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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