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论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还是具体的司法解释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依旧不明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在指定法律时候应当在把握该规则的内涵、制定依据以及理论基础的情况下,吸收其他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合理的因素,来确保制度构造的完整性。29125
[毕业论文关键词] 内涵 制定依据 法律规则
目录
一、 我国非法证据的概念 1
(一)非法证据的立法定义 1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沿革 1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外延 2
(四)非法证据的学理上的内涵 3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4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依据 4
1.宪法依据 4
2.社会契约论 5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法律规则 6
1.立法模式 7
2.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 8
三、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与侦查救济 8
四、立法建议 9
五、注释或参考文献 9
一、我国非法证据的概念
(一)非法证据排除立法定义
在我国的立法上,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并无明确总体上概念性的定义,不像“侦查”的内涵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751条一款一项作了明确的定义,[1]但是理论界多数观点表明,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的外延正在逐渐缩小,比如对于非法言词证据仅仅指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特定种类非法言词证据,至于采取询问、讯问等侦查措施中存在的程序上瑕疵,如辨认笔录制作的不完善、没有辨认人的签名等情形,则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外延的狭窄性,正印证了其不是我国固有的法学研究传统,并未在我国的实务的土壤上得到充分的给养,追根溯源,只是一种法律移植的结果。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沿革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国刑事诉讼的立法沿革,是比较曲折的,并非直接成为法律,这里的法律也仅仅指狭义上的法律,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除了根本法之外的基本法。同样如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为一个程序性的制度,从抽象性的法律条文成为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也是经过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的推进、学者的强烈建议、人权的保护的迫切需要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等因素的影响,不断上升为刑事诉讼立法规定。
首先是在对1996 年《刑事诉讼法》仅仅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排除非法证据内容的进行规定,但因为没有程序性可操作的规范,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适用。
接着是在2010 年《两个证据规定》中,确在立侦查、检察起诉、审判工作中排除非法证据有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则,来指导和规范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而从立法的形式上确立了瑕疵证据经过补正而被适用的规则,明确“因程序不合法而不得作为证据”的适用范围。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运用情况依旧不容乐观。
如今随着2012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该规则一跃为基本的刑事立法,从而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增的重要内容,最终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立法思路。为了贯彻立法规定,最高院和最高检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有了明确的态度。其中,最高检《规则》重点明确了检察机关针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权以及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法; 最高法《解释》规定了一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在非法证据问题上,最高法沿袭了《两个证据规定》的思路,[2]即在分类上,区别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从而相对应地区分二者的适用规则,即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作为证据使用的两种法律效果 。[3]但是《两个证据规定》本质上属于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尚待商榷,它的效力从规范意义的层面上也尚无定论,但是从2012年修法的进步意义上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改只约束公检法机关的行的机关内部规定进而成为普遍性的适用规则,更加针对侦查机关公的取证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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