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在对社会带来危害的同时,又无法对此罪做出准确的定罪量刑,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普通抢劫罪不同,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不安全准确,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极大争议。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既未遂的犯罪形态及划分的标准,导致在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转化型抢劫罪只是刑法中拟制的名称,并不是刑法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对于该罪的成立和既遂、未遂的判断,仅仅以侵犯人身的暴力程度或者占有财产的多少来衡量,显然有些牵强,而且也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由于转化型抢劫罪自身的特殊性,在司法认定中无疑会造成混乱,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
2 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2.1 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
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一个单个的具体罪名,它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刑法中也不存在这样的罪名。这种法律的拟制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而这些新的情况又不能直接引用法条来定罪处罚,因此对于这些新的情况,刑法中又赋予了另外的新的名称。能够防止重复制定抢劫罪的法定刑,因为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的特征基本相同,但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转化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发生变化而使得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者更严重的犯罪,从而应当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和后续的暴力行为的相结合。在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中或实施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生了转化,整个行为的性质也随着外界阻力对行为人主客观的影响趋于恶化,就由普通的犯罪行为上升到特殊的犯罪行为。与普通抢劫罪的先后顺序不同,转化型抢劫罪是先实施“先行为”,后实施“暴力行为”。
2.2 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
2.2.1 实施行为的法定性
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法官也不能擅自判断,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认定也应依照这个原则,发生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合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转化型抢劫罪定罪论处。
2.2.2 实施行为的双重性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而言,先后必须有两个犯罪行为的实施才能成功转化,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只能就该行为作出处罚。首先行为人要对被害人的财产进行侵犯,即盗窃、诈骗、抢夺这一先行行为,其次必须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即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后续行为。
2.2.3 实施行为的联系性
转化前的行为和转化后的行为之间,事实上有着紧密的联系,通常是为了同一个不法目的而实施了前后两个危害行为。[ ]行为人在实施后续行为时,是为了排除阻止其实施先行行为的妨碍,因此不会因为不同的目的而实施先后行为,然后发生转化。
2.2.4 实施行为的顺序性
判断转化型抢劫罪成立与否,两种行为的实施顺序非常重要,必须现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再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前后顺序的不同会影响犯罪结果的性质。
2.2.5 实施行为的结合性
认定转化型抢劫罪不能仅仅根据先行行为或后续行为来定罪,更不能分别进行定罪,应当将二者完整的结合起来,再把二者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先行行为转化成抢劫罪的前提是后续行为的实施,因而只构成一个单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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