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析,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l、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伤害事故应该是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安排的补课期间发生在校园校舍等相关场地或其他教学,生活设施内的损害结果。
3、在校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生伤害事故不包括学生财产方面的损失。
4、责任的认定与学校密切相关。是否是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关键要看学校是否违反了其法定的教育、管理和看护义务。
二、实践中几种典型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在校伤害事故这类案件时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对学校是否真的有过错、该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学校责任与第三人责任的关系应该视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在此笔者对几种典型的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分析:
(一) 在校学生之间在校园内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损害
学生甲与丙在学校食堂打饭因口角发生矛盾,甲怒火难平遂踢了乙一脚,致
使乙腿部骨裂,乙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损失。本案中乙的人身损害是由
甲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具体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则要考虑学校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有无过错。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 学校无法预见甲的突发性危险行为,更遑论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避免措施,因此认定学校未违反其法定的看护义务[3],对损害结果无过错,乙的伤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对学生斗殴事件不承担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时,学校有可能要承担学生打架斗殴致伤的赔偿责任:
1、学校管理混乱、经常发生学生间的摩擦事件,但学校未对此采取必要的整顿,致使学生发生冲突而打架致伤,教职工对斗殴行为也没有及时制止,此时学校要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
2、学校在发生斗殴事件后未及时救治,致使学生伤情扩大。
(二) 校外人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某学校因门卫管理制度漏洞,致使校外人员甲溜入学校,乘学校放学将一女学生乙劫持至杂物间内强奸。被害人乙的家长报案后,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甲5年有期徒刑。女孩父母以乙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学校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四万元。
在该案中,之所以学校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4]。即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使其免受来自校内外第三人的不法侵害,也就是民法理论中的补充责任。当侵害人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时,学校要进行补充赔偿后再向侵害人追偿。
(三) 对于因学校的设施不合格或存在危险而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例如实践中有一案例系因学校楼梯栏杆未达到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低层不应低于1.05米的高度,致使一学生从楼梯栏杆的上半部分摔至楼下至残。该案中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教学设施不完善的责任,对学生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负赔偿责任。
(四) 学生在放学回家路上受到人身损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而非监护的法律关系。仅要求学校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履行有限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因此对学生自行上放学、返离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行为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只有特殊情况下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某小学举行运动会,通知家长五点接孩子,但实际上四点就结束了,学生甲放学后因未等到家长来接,遂自行回家,途中横穿马路时被撞伤。本案中学校明显存在过错,因为学校没有按通知家长的时间放学,致使学校的管理与家长的监护时间上的脱节,造成学生自行回家并发生事故,此时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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